(一)按照上级关于海洋与渔业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我市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措施、办法并负责实施。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海洋产业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洋和渔业水域,按规定实施海域和市属滩涂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审核海域、市(县)管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证;监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依法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海洋工程项目以及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调处渔业污染事故;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管理国家分工授权地方的海洋自然资源。
(四)负责全市渔船、渔机、渔网具生产的归口管理,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指导渔业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
(五)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优质高效示范基地建设;负责渔港、渔业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的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研究指导全市水产品加工和市场流通工作,拟定水产市场体系建设规划,依法加强水产品市场行业管理。
(六)编报海洋与渔业的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系统的教育工作。组织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海洋与渔业科研成果鉴定、验收。
(七)发布国内外海洋与渔业科技、经济、市场信息;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指导协调远洋渔业开发;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水产品出口。
(八)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经费计划的上报、下达,编制财务预决算,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九)负责管理海洋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海洋环境预报。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