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规范和《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启政办发[2001]104号),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有国家海洋局海洋执法监察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的渔业行政执法证及启东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主体种类:法定主体。
主体资格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7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6、《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执法职责和权限:
㈠行政许可方面:
1、海域使用权申请初审
2、市(县)管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许可证和集体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许可证审批
3、水产苗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
4、初审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5、初审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㈡行政处罚方面:
6、对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不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手续仍继续用海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海域使用权终止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不按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保设施、环保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拒不接受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拒绝渔业现场执法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按年度逐年交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非法开采海砂的行为进行查处;
㈢行政征收方面:
17、海域使用金
㈣行政强制方面:
18、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或渔船
㈤其他行政行为方面:
19、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办公地址: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北路246号
咨询电话:0513—83431353
投诉电话:0513—83431461
二、中国海监启东市大队(受委托执法单位):
受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铺设电缆管道等规定以及对阻挠、妨碍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点:启东市吕四港镇大洋桥西向北200米
咨询电话:0513—83437203
投诉电话:0513—83431461
三、启东市渔政执法大队(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机构):
依据:
1、《渔业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7月1日实施)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5、《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国务院——1993年10月5日发布并施行)
6、《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执法职责和权限:
㈠行政许可方面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的组织和实施(初审)
2、核发淡水渔业捕捞许可证
3、核发6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核发渔业船舶船员职务证书
5、审核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报告书。
㈡行政处罚
6、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查处;
10、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水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船舶进出渔港未依照规定办理签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无证经营水产苗种的行为进行查处;
44、对虽有苗种水产许可证,但苗种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在国有湖泊、滩涂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擅自变更养殖证许可的生产范围和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47、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渔具的行为进行查处;
48、对涂改、买卖、出租养殖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49、对未经批准在海珍品保护区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50、对渔业船舶不遵守港航法律法规航行、作业或停泊的行为进行查处;
51、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52、对海水养殖人员未经海上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上岗的行为进行查处;
53、对渔业船舶以及海水养殖未按规定配备交通、生产安全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54、对未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渔船修造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55、对海洋渔业船舶业主及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的行为进行查处;
56、对无苗种水产许可证进行苗种生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57、对生产的种苗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58、对未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经济杂交的亲本非纯系群体、使用杂的行为进行查处;
59、对交种及其苗种作为繁育亲本的行为进行查处;
60、对将可育杂交种苗投放天然水域的行为进行查处;
61、对出售种苗未经检验、出售检验不合格种苗的行为进行查处;
62、对经营省内生产种苗未附有质量合格证、省外调入和省内调出种苗未附有合格证和检疫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63、对在渔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64、对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65、对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66、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67、对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68、对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69、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70、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行为进行查处;
71、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行为进行查处;
72、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行为进行查处;
73、对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行为进行查处;
㈢行政征收
7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75、船舶检验费
76、船员考试发证费
77、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78、船舶检验费
79、代收渔业船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㈣行政强制
1、禁止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2、责令其照价赔偿
3、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或渔船
4、责令限期开发;拆除养殖设施
㈤、行政确认:
1、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船籍港
2、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
㈥、行政裁决:
根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可裁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办公地点:启东市吕四港镇大洋桥西向北200米
咨询电话:0513—83431201
投诉电话:0513—83431461
四、执法依据:
㈠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㈡行政法规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7、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㈢地方性法规
18、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19、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㈣部门规章
21、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22、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23、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2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㈤其他规范性文件
26、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7、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8、启东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