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渔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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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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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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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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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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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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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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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
港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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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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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办法”第六、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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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
第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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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并可处50-1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扣证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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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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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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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安全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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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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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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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安全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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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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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作业,
可处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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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长
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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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改、扩建设施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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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安全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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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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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区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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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安全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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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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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有毒、放射性物散溢造成渔港水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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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环法”三十、三十一、三十四条
“防船污染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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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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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支付消除污染的费用可处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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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者
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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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水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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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环法”第二十六、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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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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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船污染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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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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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并处1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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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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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持有防污证书、文书或不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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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环法”三十、三十一、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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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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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垃圾及其它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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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船污染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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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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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清除,
可处2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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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
船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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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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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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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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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
可处2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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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船名号、船舶证书或
伪造、涂改船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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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第四、五条
“船舶检验条例”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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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第一、
二、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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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离港,
并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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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者
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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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渔船未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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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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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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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离港,
可处5000-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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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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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证书或转让租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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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安全条例”十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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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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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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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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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价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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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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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的船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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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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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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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航,
并处1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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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者
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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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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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船名规定”第七、八、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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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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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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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办法”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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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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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处2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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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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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第七条“渔船员发证规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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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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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并处2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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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或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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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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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安全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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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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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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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或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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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装卸货物,超核定航区、超核定抗风力等级出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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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办法”八、十二条第二、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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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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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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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或
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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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渔监机构作业的停航、停止作业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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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安全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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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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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10000元罚款,
吊、扣船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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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或
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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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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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租借、涂改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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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发证规则”十七、十八、
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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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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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证书,处50-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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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
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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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手段获取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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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发证规则”十七、十八、
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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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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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证书,
处500-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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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
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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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证书到期未办理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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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发证规则”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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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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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办理,
可处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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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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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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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助航、导航标志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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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条例”十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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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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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价赔偿,
并处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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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船
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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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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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安全条例”六、七、八、九、
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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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第一、二、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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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5000元(根据情节)
并吊、扣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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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人遇险,无故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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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三十六、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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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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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1000元罚款,
扣、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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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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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或擅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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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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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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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100元,
并处扣证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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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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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未及时或不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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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第四十二条
“渔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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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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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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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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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本表中简称的法律法规规范名称是:
1、“签证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港签证办法》。
2、“渔港安全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海环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防船污染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5、“渔船登记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6、“船舶检验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7、“渔船船名规定”即《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8、“海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9、“渔船员发证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发证规则》。
10、“航标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二、本表中的“处罚依据”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三、本表中的违法行为即是案件定性的规范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