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跳过导航链接首 页 > 海监渔政

渔业港航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览表

2008-05-01
启东渔港监督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条款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对象
 
 
 
未按规定办理签证
“签证办法”第六、七条
“处罚规定”
第九条第一项
警告,
并可处50-1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扣证3-6个月
船长
不服从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渔港安全条例”第六条
第九条第二项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物品
“渔港安全条例”第八条
第十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作业,
可处500-1000元罚款
  
直接责任人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改、扩建设施或施工
“渔港安全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第二项
在港区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活动
“渔港安全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第三项
腐蚀、有毒、放射性物散溢造成渔港水域污染
“海环法”三十、三十一、三十四条
“防船污染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一项
责令支付消除污染的费用可处500-1000元罚款
船舶所有者
或经营者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水域污染
海环法”第二十六、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防船污染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一项
警告,
并处100-1000元罚款
船长
未按规定持有防污证书、文书或不如实记录
“海环法”三十、三十一、三十四条
第十二条第二项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垃圾及其它有害物质
“防船污染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十四条
责令清除,
可处200-1000元罚款
 
 
 
 
 
 
 
已登记,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证书
“渔船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警告、责令改正,
可处200-1000元罚款
无有效船名号、船舶证书或
伪造、涂改船舶证书
“海安法”第四、五条
“船舶检验条例”二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一、
二、三、四项
禁止离港,
并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船舶所有者
或经营者
改建渔船未办理变更登记
“渔船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十七条
禁止离港,
可处5000-20000元罚款
所有者
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证书或转让租借证书
“渔港安全条例”十二、十三条
第十八条
1000元以下
转让者
船价2倍以下
借用者
使用过期的船舶证书
“渔船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十九条
责令停航,
并处1000-10000元罚款
船舶所有者
或经营者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
“渔船船名规定”第七、八、九条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签证办法”十二条第三款
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200-1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海安法”第七条“渔船员发证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并处200-1000元罚款
所有者或
经营者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
“渔港安全条例”第十四条
二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有者或
经营者
违章装卸货物,超核定航区、超核定抗风力等级出航的
“签证办法”八、十二条第二、八款
第二十三条
200-1000元罚款
船长或
直接责任人
拒不执行渔监机构作业的停航、停止作业等决定
“渔港安全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1000-10000元罚款,
吊、扣船长证
船长或
直接责任人
船员管理
冒用、租借、涂改船员证书
“船员发证规则”十七、十八、
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收缴证书,处50-200元罚款
当事人或
直接责任人
以非法手段获取船员证书
“船员发证规则”十七、十八、
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收缴证书,
500-3000元罚款
当事人或
直接责任人
职务证书到期未办理审证
“船员发证规则”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责令办理,
可处50-100元罚款
当事人
其它安全管理
损坏助航、导航标志或设施
“航标条例”十四、十五条
第三十条
照价赔偿,
并处500-1000元罚款
责任船
或人员
违规造成事故
“渔港安全条例”六、七、八、九、
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一、二、三项
罚款100-5000(根据情节)
并吊、扣证书
发现有人遇险,无故不救助
“海安法”三十六、三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
500-1000元罚款,
扣、吊证书
船长
发生事故后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或擅离现场
“海安法”三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
第二项
罚款500-100元,
并处扣证3-6个月
船长
发生事故未及时或不如实报告
“海安法”第四十二条
“渔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项
罚款50-500
船长
说明:一、本表中简称的法律法规规范名称是:
1、“签证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港签证办法》。
2、“渔港安全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海环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防船污染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5、“渔船登记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6、“船舶检验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7、“渔船船名规定”即《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8、“海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9、“渔船员发证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发证规则》。
10、“航标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二、本表中的“处罚依据”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三、本表中的违法行为即是案件定性的规范用语。